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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公司4900万借款案一审胜诉,重庆高院驳回原告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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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1 15:5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报道,贵阳金巢林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巢林渝公司)莫名欠下重庆女子谌传群4900万元共同借款,被对方诉讼保全后告上法庭。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一审判决认为,虽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但从双方签订合同的过程来看,借款合同不能真实表达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合意,且未征得金巢林渝公司有权签订合同相关人员的同意,损害了该公司合法利益,法院驳回谌传群的诉讼请求。
谌传群对此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日,澎湃新闻获得的一份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该院驳回了谌传群的上诉请求,判决书已生效。
金巢林渝公司相关负责人12月5日表示,二审判决生效后,公司因诉讼保全被查封的土地顺利解封。由于对方恶意诉讼,导致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从2015年7月土地被查封,直到今年才解封,给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公司将收集相关证据在诉讼期内起诉对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谌传群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澎湃新闻记者 谢寅宗 图
历时两年等来胜诉
随着金巢林渝公司在谌传群与周天国、重庆天醉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二审判决中胜诉,这家公司历经两年多时间,终于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证明了清白。
2015年7月,金巢林渝公司开发的贵阳清镇市红枫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原因是“我院对谌传群诉周天国等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协助查封金巢林渝公司所有位于清镇市红枫街的土地,查封期限三年”。
周天国系金巢林渝公司成立时的股东之一,工商资料显示,周天国于2013年7月将股权全部转让。
谌传群诉周天国,是因为周天国欠她4900万元钱。《借款合同》显示,金巢林渝公司是共同借款人,其余借款人包括周天国、程霞(周妻)、周扬(周天国儿子)、蒋红(周天国儿媳)、周天碧(周天国姐姐)以及周天国本人及家人名下公司——重庆五星地产(集团)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星地产公司)、重庆春满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满园公司)、重庆天醉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醉园公司)。
对于4900万元借款,金巢林渝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平此前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直到土地查封,他才认识谌传群这个人,之前根本就不认识,公司也从未向谌传群借款。
周天国的代理律师赵亮在重庆市高院二审时向法庭表示,4900万元欠款,是周天国2009年以自己和其公司名义向谌传群、胡政权借款200万元,至2013年6月24日,200万元借款经高息滚动后累计金额经周天国偿还部分本息后,仍欠款3900万元。2013年6月24日,3900万元欠款被胡政权变更为蔡寅名义借出,并将3900万元欠款增息1000万元,转化为本案的4900万元欠款。蔡寅、谌传群等人的背后人其实是胡政权。
赵亮说,由于周天国的公司全部濒临破产,胡政权、谌传群等人为确保收到钱,就将周天国原来入股的金巢林渝公司列为共同借款人,并要挟周天国电话联系在金巢林渝公司担任职业经理人的连襟曾健,让其在《共同借款合同》上盖上金巢林渝公司印章。
对于赵亮的说法,周天国公司会计曹宏、原金巢林渝公司总经理曾健在一审出庭时予以证实。
查封土地法院已解封
判决书显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金巢林渝公司、周天国、程霞、五星地产公司、春满园公司、天醉园公司等被告人是否应当偿还谌传群借款本金4900万元及支付利息。
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认为,出借人谌传群并未按照《借款合同》之约定全面履行出借义务,借款人金巢林渝公司、周天国等并未实际收到并使用合同约定之借款4900万元,不应当偿还谌传群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5年6月16日,涉及金巢林渝公司的4900万元共同借款合同签订。眼花缭乱的操作从6月18日谌传群签订的《划款委托书》开始,她委托重庆大驰商贸有限公司划款到周天国名下五星地产公司的账户。
6月18日和19日,重庆大驰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海伦投资有限公司、重庆诚为金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行功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向五星地产有限公司转账共计3900万元。
余下的1000万元则是2015年6月26日和7月1日,谌传群通过个人账户分3次汇入周天国个人账户。银行流水记录显示,周天国个人账户在收到1000万元后,又立即转账到尹元元和谢翠菊个人账户。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谌传群委托大驰商贸公司、海伦投资公司、行功科技公司支付和其直接支付给五星地产公司的借款共计3900万元,已于划款当日或次日全部转回谌传群个人账户。谌传群并未实际履行3900万元借款的出借义务。
同时,谌传群6月26日和7月1日分三次支付给周天国的1000万元借款,划款当时即被谌传群、尹元元全部转入尹元元、谢翠菊账户。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1000万元已最终转回谌传群个人账户,但因周天国的银行账户已被谌传群、尹元元等人实际控制,谌传群、尹元元、谢翠菊又实际参与了上述3900万元借款的回转行为,谌传群所举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履行1000万元借款的出借义务。
至于《借款合同》是否真实成立的问题,法院认为,从上述庭审查明款项出借的事实看,金巢林渝公司、周天国等并没有向谌传群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退一步讲,即使该合同真实成立并合法有效,亦不影响法院对谌传群没有实际履行4900万元借款的出借义务的认定,金巢林渝公司、周天国等借款人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法院判决驳回谌传群的上诉请求,维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金巢林渝公司相关负责人12月5日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7月3日作出终审判决胜诉后,该公司向重庆市五中院递交了解除土地查封申请,在判决生效后,重庆市五中院已解除当初查封的土地。
该负责人称,由于谌传群的恶意诉讼,导致公司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能顺利完成,给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目前公司正收集相关证据,将在诉讼时效期内对谌传群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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