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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对企业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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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1 14:4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苏省强化对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的管理,对国有企业在改制中土地使用
权的流转作出政策规定,以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
的土地使用制度。
近几年来,江苏省大力推进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但伴
随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的深入,土地资产的管
理和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矛盾日益突出。比如,原通过划拨取得国有土地的
国有大中型企业,要不要将土地作为资产注入企业资本;国有企业改制成股
份制企业,原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理;通过划拨方式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企业破产或被兼并时,其土地使用权又如何处理,等
等。根据这些情况,江苏省新近出台了一些政策规定。
按照先试点规范,再逐步推开的原则,先对部分国有企业注入国有土地
资产,并作为资本金注入企业运作。首先显化国有土地资产的企业,主要是
原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省重点企业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试点
单位。注入和显化的办法是,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所评估的价格,与企业签
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财政部门将这部分土地资产作为国有资产注入企
业。注入企业的土地资产的运作情况,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考核。
国有企业在注入国有土地资产后,只要不改变土地基本用途,可以抵
押、出租;企业如要进行房地产开发或转让,必须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
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补充土地出让金。出让金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10%
上交政府;30%作为国有资本金注入企业,同时注销第一次注入的土地资
产;其余60%留给企业用于充实企业自有资金。
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或以其资产与其他企业合资组建新企业时,原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补办出让或租赁手续。国有企业之间合
资合作的,若不改变土地用途,仍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管理。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企业被兼并时,如兼并企业是国有
企业,又不改变土地用途,可将土地划拨给兼并企业使用;如兼并企业为非
国有企业,则补办出让或租赁手续。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企业破产,在实施破产前,由
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组织出让,土地收让收益在按规定缴纳税
费后,上交财政10%,其余90%用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
国有企业在改制中,国有划拨土地凡补办出让手续的,必须补交部分出
让金;进行租赁的,交纳土地年租金。交纳年租金确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
审核批准,在三年内给予减免租金的照顾。
(经济参考报  钱智敏  周振丰)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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