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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年报分析:研发支出年报披露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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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致同连续多年持续跟踪研究上市公司年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近期将陆续发布“上市公司年报分析之准则应用披露示例”系列微信。主要研究内容是结合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示例,解析上市公司重点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的执行情况和可以借鉴的实务应用案例,包括执行准则和监管要求中的重大会计政策的选用、重要会计估计的判断、重点关注问题的实务应用示例、核心会计事项的披露示例等。
本期解析内容为研发支出年报披露示例。
对于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当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两个部分分别进行核算,企业应当根据研究与开发的实际情况加以判断。研究是指为获取新的技术和知识等进行的有计划的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研究阶段的支出在发生时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在满足资本化确认条件时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计人当期损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增设专节明确研发支出附注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公司全面披露研发支出的归集范围、金额增减变动、资本化费用化判断标准及依据、减值测试情况等重要信息,引导市场各方恰当评价公司科技创新能力。
在实务操作中,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以及开发支出资本化开始时点的确定,都涉及高度主观、复杂的专业判断,且与企业所属行业的特性密切相关。大部分上市公司在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披露仍较为原则化,医药制造业披露的开发阶段划分依据较好的结合了行业特性和公司研发产品特点。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示例来源于公司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
一、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判断框架
(一)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
(二)开发阶段有关支出资本化的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七章 无形资产”强调购买在研项目应符合资本化条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数据资源会计处理实施问答》详细阐述了企业内部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确认为无形资产需要满足的条件。
二、准则相关规定与监管指引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第八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十条 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在取得后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七章 无形资产”(部分摘录)
六、内部研究开发支出的确认和计量
(三)内部开发的无形资产的计量
内部开发阶段活动形成的无形资产,其成本由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创造、生产并使该资产能够以管理层预定的方式运作的所有必要支出组成。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成本包括:开发该无形资产时耗费的材料、劳务成本、注册费,在开发该无形资产过程中使用的其他专利权和特许权的摊销,按照第十七章借款费用的规定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以及为使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在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可直接归属于无形资产开发活动的其他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间接费用、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可辨认的无效和初始运作损失、为运行该无形资产发生的培训支出等,不构成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
需要强调的是,内部开发无形资产的成本仅包括在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时点至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总额,对于同一项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之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支出不再进行调整。
企业购买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且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取得后发生的研发支出,应当比照内部研究开发项目支出的规定进行处理。
《数据资源会计处理实施问答》
问:对于企业内部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如何对其开发阶段有关支出资本化的条件进行判断?
答:企业内部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根据《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有关规定,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费用化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这一条件通常同时包括:(1)企业应当开展项目研发立项工作,经过规划、设计和可行性分析,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并按照企业内部要求完成了相应审批。按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批。(2)企业应当具备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开发所需的相关技术条件,如数据采集技术、数据整合技术、数据存储技术、数据分析技术、数据挖掘技术、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技术等。(3)企业应当有详细的开发计划、技术路线图、技术文档、技术评估报告或评估意见等,证明相关项目能够按照预定的技术路径完成。(4)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技术验证说明,证明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技术路径已经通过了相关的技术测试和验证,能够合理证明其功能和技术性能符合预期,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或其他技术不确定性。(5)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开发应当已经达到一定的稳定性,企业应当对数据资源技术成熟度和可靠性进行分析,以合理证明其预计可以在业务环境中稳定运行,不会频繁出现技术故障。
(二)具有完成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这一条件通常同时包括:(1)企业应当有经批准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开发立项相关书面决策文件(如开发计划书、立项决议等),内容一般应涵盖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开发目标、预计需求方、开发必要性、开发可行性、开发总体计划、预期成果、预期收益、项目时间表、需要的各项资源等。(2)企业应当能够说明其开发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目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使用的业务模式、应用场景。例如,企业将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与其他资源相结合使用,从而服务、支持生产经营或管理活动,实现降本增效等目的;企业运用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对外提供有关服务;企业授权外部单位使用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从而赚取收入等。
(三)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数据资源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这一条件通常可分为下列情形:(1)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形成后主要直接用于生产产品或对外提供服务的,企业应当对运用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市场情况进行合理估计,能够证明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存在市场,有明确的市场需求,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2)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形成后主要用于授权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市场上存在对该类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需求,开发以后存在外在的市场可以授权,并带来经济利益流入。(3)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形成后主要用于企业内部使用的,应当能够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单独或与企业其他资产结合使用以实现降本增效等目的,即在增加收入、降低成本、节约工时、提高运营效率、减少风险损失等方面的情况以定量定性方式进行前后对比分析,合理证明在上述相关方面的收益预计将大于研发支出概算。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这一条件通常同时包括:(1)企业应当具备开发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所需的技术团队,能够保证团队投入必要的开发时间,从而有确凿证据证明企业继续开发该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有足够的技术支持和技术能力。(2)企业应当能够证明为完成该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开发具有足够的专门资金、软件硬件条件等财务和其他资源。自有资金不足以支持研发活动的,应当能够证明可以获得银行等其他方面的外部资金支持。(3)企业应当能够证明数据来源、使用范围和方式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4)除用于内部使用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外,企业应当能够证明具有相应的市场资源、渠道资源等,以确保该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或者运用该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能够顺利推向市场并被客户接受。
(五)归属于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一条件通常同时包括:(1)企业应当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研发活动采取项目化管理,对于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研发活动发生的支出应当单独归集和核算,如外购数据支出、研发使用内部数据时的加工整理支出、与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研发活动项目直接相关的研发人员薪酬、研发使用的硬件折旧、研发使用的软件摊销、研发用资源租赁费(或使用费),以及用于研发活动的外购技术服务等其他直接及间接成本等。企业不得将应由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负担的支出计入研发活动支出。(2)企业应当具备内部数据治理和成本管理等方面可靠的信息化条件,能够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研发支出进行完整、准确、及时记录。(3)企业同时从事多项研发活动的,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能够系统合理地在各项研究开发活动之间进行分摊,分摊原则以及方法应当保持一致,无法明确分摊的支出应予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一项研发活动同时产生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能够系统合理地在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之间进行分摊,分摊原则以及方法应当保持一致。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
2-8定制化产品相关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
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如存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相关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定制化产品相关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研发、生产定制化产品。客户向企业提出产品研发需求,企业按照客户需求进行产品设计与研发。产品研发成功后,企业按合同约定采购量为客户生产定制化产品。对于履行前述定制化产品客户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研发支出,若企业无法控制相关研发成果,如研发成果仅可用于该合同、无法用于其他合同,企业应按照收入准则中合同履约成本的规定进行处理,最终计入营业成本。若综合考虑历史经验、行业惯例、法律法规等因素后,企业有充分证据表明能够控制相关研发成果,并且预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应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相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予以资本化。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合理识别并归集研发费用与合同履约成本,恰当确认计入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
第十六条  公司应制定与实际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的具体会计政策,并充分披露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的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在本节开始部分对相关事项进行提示。公司不应简单照搬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原文,应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和自身情况进行披露。
(二十一)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披露其使用寿命的确定依据、估计情况以及摊销方法;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应披露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以及对其使用寿命进行复核的程序。
结合公司自身业务模式和研发项目特点,披露研发支出的归集范围,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具体标准,以及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的具体条件。
第十九条  资产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十八)分类列示无形资产账面原值、累计摊销、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披露期末无形资产中通过公司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占无形资产余额的比例。
第六节  研发支出
第二十六条 按费用性质披露研发支出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包括费用化研发支出和资本化研发支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存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项目的,应分项披露开发支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对于重要的资本化研发项目,应结合研发进度、预计完成时间、预计经济利益产生方式等情况,分项说明开始资本化的时点和具体依据。分项列示开发支出减值准备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减值测试情况。
三、年报分析:研发支出披露示例
医药制造业研发支出披露示例汇总
示例 华润双鹤(600062.SH)
会计政策
本集团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如果开发形成的某项产品或工序等在技术和商业上可行,而且本集团有充足的资源和意向完成开发工作,并且开发阶段支出能够可靠计量,则开发阶段的支出便会予以资本化。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的,将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结合医药行业研发流程以及公司自身研发的特点,本集团在内部研发活动中,对于仿制药研发项目,从取得临床试验批准的时点,或者在无需临床时从完成工艺验证的时点开始资本化。对于创新药研发项目,从取得临床三期批准的时点开始资本化。对于已上市药品开展一致性评价的研发项目,从立项时点开始资本化。
资本化开发支出按成本减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其他开发费用则在其产生的期间内确认为费用。
企业对于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1)      按费用性质列示
(2)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项目开发支出
(3)重要的资本化研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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